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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种类
(一)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受理行政诉讼的分工和权限。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解释:根据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复杂案件:A.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C.重大涉外或者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的案件;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过复议而由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②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③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2、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提示:注意区分三大诉讼在解决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不同:(1)行政诉讼是“最初收到起诉状”;(2)民事诉讼是“最先立案”;(3)刑事诉讼是“最先受理”。
【例题】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C、李某可以先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D、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E、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BC
解析:(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李某可以向B市甲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因此ABC正确,D错误;(2)《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范某是受害人,行政机关作出的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是针对的李某,而非是针对的范某,因此,范某不能在原告所在地起诉,E错误。
(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如果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管辖是“能上能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