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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一:学习辅导 征税范围(4)

|0·2011-09-05 10:17:02浏览0 收藏0

  (十)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一).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是同时符合3个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十二).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十三).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四)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十五).融资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其他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十六)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09新增)

  五、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

  (一)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三)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四)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版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五)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六)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七)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八)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09新增)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九)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09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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