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税收相关法律 辅导:破产法律制度(12)

|0·2011-08-24 16:26:03浏览1 收藏0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预约成功

我知道了

  (三)重整计划

  1、重整计划草案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规定的期限届满,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2、重整计划的表决

  (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依照债权分类,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的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3、重整计划的批准

  (1)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2)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3)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4)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强制批准的,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5、重整计划的效力

  (1)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举例:A向B借款100万,C为保证人,A进入重整期间,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期限为2年,到期后清偿60%。这种情况下,保证人C的保证责任不能减少为原保证金额的60%,B银行有权要求C清偿100万元。

  (4)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二、和解程序

  (一)和解概念及特点

  和解是避免破产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和解具有以下特点:

  1、和解以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

  2、和解须经人民法院的裁定许可;

  3、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

  提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和解协议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这里的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2、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4、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除依法不能免除的或者和解协议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预估

    2012年注册税务师辅导招生简章

    2007-2010年注税考试真题汇总

    注册税务师频道   注册税务师论坛   注册税务师辅导试听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