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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一:辅导讲义之 增值税销项税额(5)

|0·2011-08-10 10:08:3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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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26434元,消费税税率为30%,则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

  A 56026.51 B 36026.51 C 24077.51 D 45037.35

  答案:D

  解析:

  第一笔业务:销项税额=10000×20×17%+1170/(1+17%)×17%=34170元

  第二笔业务:销项税额=5000×22×17%=18700元

  第三笔业务:

  由于价格偏低无正当理由,所以应当按照当月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税

  当月同类消费品的平均价格=(10000×20+5000×22)÷(10000+5000)=20.67元

  销项税额=3000×20.67×17%=10540元

  第四笔业务: 销项税额=500×20.67×17%=1756.95元

  第五笔业务:视同销售,按组价计税

  销项税额=【20000×(1+10%)÷(1-30%)】×17%=5342.86元

  第六笔业务:应纳增值税额=50000÷(1+4%)×4%×50%=961.54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34170+18700+10540+1756.95+5342.86-26434+961.54=450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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