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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算程序
1.通知和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3、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照下列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拖欠的税款,公司债务。
提示: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清算时间。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5、公司清算时特殊情况的处理。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六)清算过程中公司破产的情形
1、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2、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公司登记
公司登记的种类有三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1、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的需要对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变更登记。
一般情况下,公司变更登记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几种特殊情况:
(1)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不需要变更登记,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