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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 学习指导之:税收优惠(1)

|0·2011-06-22 10:04:5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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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征两部分。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8项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非流通)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

  【例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A.蔬菜的种植

  B.中药材的种植

  C.花卉的种植

  D.海水养殖

  【答案】AB

  【例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 )。

  A.农产品初加工

  B.远洋捕捞

  C.花卉的种植

  D.海水养殖

  【答案】CD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①企业承包经营、②承包建设和③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非获利年度)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例题】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

  A.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B.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C.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D.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案】A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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