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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 学习指导之:土地增值税(3)

|0·2011-05-25 09:08:03浏览0 收藏0

  6、出租

  不征

  7、房地产重新评估

  不征

  8、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免征。

  新:

   

  上述内容的具体化经常在考试中出现,具体问题可归纳为应征、不征、免征三个方面。下面将经常出现的房地产若干具体情况的征免问题汇总归纳如下:

  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应征)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不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免征或暂免征收)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投资联营后将投入的房地产再转让的

  (7)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1)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2)房地产赠与(无收入)

  (3)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4)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

  (5)房地产评估增值

  (1)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投资到投资联营企业

  (4)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

  (5)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6)个人转让居住满五年以上的房地产

  (7)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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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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