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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复议法(10)

|0·2011-03-16 09:34:3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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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lesson$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根据《规则》规定,对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3、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4、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

  5、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6、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的体现。)

  7、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四、行政复议审理中的证据

  (一)证据的种类

  行政复议的证据包括7类: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举证责任

  1、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实行举证责任制度,基本原则是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三)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材料: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税务行政复议决定(P87)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复议。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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