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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务代理实务》:第十四章节(3)

|0·2011-03-09 10:38:07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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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与操作规范 $lesson$

  一、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

  (一)解决税收争议的途径

  在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自行审查解决纳税争议。

  注册税务师的使命是在税务处罚听证程序中和通过税务机关行政复议程序,解决税收争议、依法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引起上争议的焦点

  (三)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风险

  二、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操作规范

  (一)确定代理复议的操作要点

  (二)代理复议申请操作要点

  在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之后的10日内,注册税务师可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3)复议机关通知不予受理,如果申请人对此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代理复议审理

  (四)复议决定后的代理策略

  典型考题

  2008年多选题

  8、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说法中,不正确的由()

  A、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直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C、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D、对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共同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两者的共同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撤销前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答: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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