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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法二》预习:计税依据的确定(29)

|0·2011-03-01 10:23:07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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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减免税优惠 $lesson$

  一、免税项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新: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折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新:13. 对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老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14.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新:15. 对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16. 对2007年李四光地质科学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7.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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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注册税务师成绩查询汇总  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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