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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法二》预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7)

|0·2011-01-12 13:18:37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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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lesson$

  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限额抵免法

  1.限额抵免的计算方法――分国不分项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注意:

  第一,公式中的所得额总额是税前所得(含税所得)。考试时要注意区分境外分回所得是税前所得还是税后所得,如果分回的是税后所得,可选用以下两种方法还原成税前所得:①用分回的税后所得除以(1-境外税率)还原;②用境外已纳税额加分回税后收益还原。

  第二,该抵免限额公式可以简化,简化过程: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我国法定的税率(25%)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25%×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25%

  上述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限额抵免使用范围: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教材例题:例1―3】某企业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l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0+50+30)×25%=45(万元)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45×[50÷(100+50+30)]=12.5(万元);或者50×25%=1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45×[30÷(100+50+30)]=7.5(万元);或者30×25%=7.5(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l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万元,高于扣除限额7.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1.5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例:某公司2008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取得境外投资的税后收益59.5万元。境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由于享受了5%的税率优惠,实际缴纳了15%的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08年度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33.718

  B.34.375

  C.33.5

  D.37

  『答案』D

  『解析』境外实纳所得税=59.5÷(1-15%)×15%=10.5(万元),扣除限额=59.5÷(1-15%)×25%=17.5(万元),汇总纳税应按境外实纳所得税扣除,该公司2008年度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59.5÷(1-15%)]×25%-10.5=37(万元)或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59.5÷(1-15%)×(25%-15%)=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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