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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收相关法律》预习:刑事诉讼法(18)

|0·2011-01-11 10:29:5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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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判监督程序 $lesson$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体及理由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

  2、提起并决定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限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有以下几种: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3)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4)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再审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经审理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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