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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法一》预习:消费税(13)

|0·2011-01-06 10:37:0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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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lesson$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必须具备的条件:(1)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2.注意: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如果出现以上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

  1.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如果受托方没有按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就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罚款的法律责任。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5.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凡是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条件:(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提供税务机关已经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经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自2009年1月1起,增加了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09新增)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其中,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应用举例―07单选】某化妆品厂受托加工一批化妆品,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30000元,该厂收取加工费10000元、代垫辅助材料款5000元,该厂没有同类化妆品销售价格,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元。(以上款项均不含增值税)

  A.17142.86 B.19285.71 C 20142.86 D.20250.00

  答案:B

  解析:组成计税价格=(30000+10000+5000)/(1-30%)*30%=19285.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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