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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
(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严禁刑讯逼供
(三)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原则
(四)忠于事实真相原则
四、证明
(一)证明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运用证据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活动。
(二)证明对象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事件是否发生,这是首先必须加以证明的问题;
2、构成犯罪案件真实的各种情节;
3、依法应当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事实情节;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
5、其他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三)证明责任
1、公诉案件,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执行控诉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承担。
2、自诉案件,自诉人对自己提出的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3、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在特定的条件下,证明责任也可以转移。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来源来负有说明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的合法性,则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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