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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要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3)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后,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管辖
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职责分工或权限划分。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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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
公安机关负责受理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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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是自诉案件,包括: |
(1)贪污贿赂犯罪; |
是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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