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10年度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税法(一)
|
140
|
84
|
税法(二)
|
140
|
84
|
税收相关法律
|
140
|
84
|
财务与会计
|
140
|
84
|
税务代理实务
|
100
|
60
|
二、请各地按上述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9月1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及发放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2011年注册会计师辅导优惠套餐 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