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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价收入1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0
“待处理财产损溢”借方的损失金额减去贷方的保险公司的赔款、责任人的赔款、变价收入后的余额=117000+10752.69-60000-10000-10000,转入“营业外支出”,在税前扣除,为净损失。
例:某企业2008年毁损一批库存材料,账面成本10139.5元(含运费139.5元),该企业的损失得到税务机关的审核和确认,在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损失金额为( )
A.10139.5元 B.11850元 C.10863.22元 D.10900元
【答案】B
【解析】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10139.5-139.5)×17%+139.5/(1-7%)×7%=1710.5(元)
在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损失金额为:10139.5+1710.5=11850(元)
17.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注:这里的违约金指的是违反合同的违约金。如果是违反法律的,则不允许扣除。
【总结】汇总上述有扣除标准的项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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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扣除标准 |
超标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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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 |
当年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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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 |
当年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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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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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费用 |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
当年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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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 |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当年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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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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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支出 |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
当年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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