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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法二》预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6)

|0·2010-12-28 09:14:4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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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变价收入1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0

  “待处理财产损溢”借方的损失金额减去贷方的保险公司的赔款、责任人的赔款、变价收入后的余额=117000+10752.69-60000-10000-10000,转入“营业外支出”,在税前扣除,为净损失。

  例:某企业2008年毁损一批库存材料,账面成本10139.5元(含运费139.5元),该企业的损失得到税务机关的审核和确认,在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损失金额为( )

  A.10139.5元 B.11850元 C.10863.22元 D.10900元

  【答案】B

  【解析】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10139.5-139.5)×17%+139.5/(1-7%)×7%=1710.5(元)

  在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损失金额为:10139.5+1710.5=11850(元)

  17.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注:这里的违约金指的是违反合同的违约金。如果是违反法律的,则不允许扣除。

  【总结】汇总上述有扣除标准的项目如下:

 项目

 扣除标准

 超标准处理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

 当年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

 当年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利息费用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当年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当年不得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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