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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务代理实务》:第八章节(4)

|0·2010-12-27 09:47:07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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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3-6行、8-11行、13-15行、17-24行和26-28行根据相关明细账分析填列。

  第22行“非常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

  相关政策: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例题】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损失外购材料50万元(不含税)。保险公司审理后同意赔付5万元,则该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 )万元。

  答案:税前损失=50×(1+17%)-5=53.5(万元)

  注意:附表一的营业外收入各个项目和附表二的营业外支出各个项目不存在对应关系。

  表间关系

  1.第2+7行=主表第2行。

  2.第12行=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3.第16行=主表第12行。

  4.第26行=主表第4行。

  5.第27行=主表第5行。

  6.第28行=主表第6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

*

 

 

 

2

1.视同销售收入(填写附表一)

*

*

 

*

#

3

2.接受捐赠收入

*

 

 

*

 

4

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

*

5

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

6

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

*

*

 

 

7

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

*

 

 

*

8

7.特殊重组

 

 

 

 

*

9

8.一般重组

 

 

 

 

*

10

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填写附表七)

*

*

 

 

 

11

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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