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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法二》预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6)

|0·2010-12-16 10:41:2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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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前述关于收入的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2、6:同会计收入确认要求

  特别注意:3、4、5、7

 特殊销售

 税务处理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特殊情况了解)

 4.以旧换新销售商品

 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折扣

 (1)商业折扣:按照扣除商业折扣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3)销售折让: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商场举办“买一个充电器赠一个充电电池”促销活动,即消一个充电器和一个充电电池不含税售价200元。每个充电器不含税售价200元,一个充电电池不含税售价20元。

  增值税:

  充电器增值税=200×17%=34元

  赠一个充电电池增值税=20×17%=3.4元

  所得税:

  收入200: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充电器=200×(200÷220)=181.81元

  充电电池=20×(20÷220)=18.19元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收入类别

 具体项目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指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个税免,国债转让收入征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l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8项)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项目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有( )。

  A.财政拨款

  B.国债转让收入

  C.企业债权利息收入

  D.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E.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答案】AD

  例: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

  A.股权转让收入

  B.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C.国债利息收入

  D.接受捐赠收入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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