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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务代理实务》:第七章节(9)

|0·2010-12-15 09:46:3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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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下列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消费税的抵扣,除了石脑油没有明确限制外,其他的都是一对一的,即一般是在同一税目中相抵,例如烟丝对卷烟,化妆品对化妆品;

  (3)消费税征税税目中,酒及酒精、高档手表、游艇、小汽车这四个大税目不存在抵扣问题。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是:

   

  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注意:1.以上二种方法存在先后顺序,如果题干给出的同类消费品正常的销售价格,则直接使用该价格,不再考虑组成计价格,同时,上述公式不仅适用于从价定率征收,同时适用复合计税方法计算消费税。

  2.09年1月起执行的新《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复合计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发生了变动: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但《税Ⅰ》变动的不是很彻底,所以,上述提示学员只作参考了解。

  5.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注意:采用复合计税方法计算消费税的,也采用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是:

   

  6.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7.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分两种情况处理:

  (1)属于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其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税率

  (2)属于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注意: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免税,不涉及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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