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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法一》预习辅导:应纳税额的计算(14)

|0·2010-12-10 09:20:4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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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用发票概述

  1、专用发票的构成

  2、专用发票的限额管理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3、专用发票的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发生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4、领购开具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出外。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是指: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四、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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