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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法二》预习:城镇土地使用税(8)

|0·2010-12-10 09:15:5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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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申报和缴纳

  大纲:

  (一)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二)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三)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

  (四)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8 注册税务师

  新征用耕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A.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3个月

  B.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6个月

  C.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

  D.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2年

  答案:C

  【解析】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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