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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务代理实务》:第七章节(2)

|0·2010-12-09 09:40:5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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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4.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

  (1)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举例】某企业2009年2月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2000元,本期销项税只有300元,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必须在3月进行2月的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及附表上反映这2000元的进项税额,而不能因为销项税只有300元,而只在申报表上只填进项税300元,否则您2月认证的2000元,只有300可抵,剩余的1700就不能抵了;如果您在申报表上如实填写2000元进项税,这时,本期抵了300元后,尚未抵完的1700元,可以在3月继续抵扣,直到抵完为止。

  (2)自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及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

  (3)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能予以抵扣。办理申报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费发票抵扣清单》纸质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这里的“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前抵扣”与增值税专用发票“90日内认证,认证通过的当月抵扣”在最后的抵扣期限上的规定是一致的,举例说明,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2009年3月1日开具,那么,90天(31+30+29)后是5月29日,这也是最后的认证时间,即在这段时间内,哪一个工作日进行认证都行;如果是在3月20日认证通过的,那么,就应当在4月15日前申报3月的增值税申报表时,包含上3月已经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

  5.进项税额的扣减

  (1)进货退出或者折让

  (2)发生“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第(2)项中的6个事项时。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1998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分为两档:6%和4%。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的征收率,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

  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区分商业与非商业,统一按3%的征收率执行。

  销售额比照一般纳税人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也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如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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