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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务代理实务》:第六章节(23)

|0·2010-12-07 09:43:41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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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商业零售销售商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商业零售业专设“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其中包括进价和售价的差额以及向消费者收取的增值税。

  [例6-30]某零售商店采用售价金额法核算,1999年9月5日购进B商品一批,进价10000元,支付的进项税额为1700元,同时支付运费100元,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费普通发票,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该批商品的含税售价为14000元;9月20日,该批商品全部售出,并收到货款,增值税税率17%,假设9月初无期初同类商品的存货,则该零销店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购进商品支付款项时

  借:在途物资             10093[10000+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7

  贷:银行存款             11800

  (2)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14000

  贷:在途物资      10093

  商品进销差价    3907[14000-10093]

  (3)商品售出收到销货款

  借:银行存款     1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00

  贷:库存商品     14000

  (4)月份终了,按规定的方法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14000÷(1+17%)=11965.81(元)

  销项税额=11965.81×17%=2034.19(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2034.1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4.19

  (5)月末结转商品进销差价

  借:商品进销差价   3907

  贷:主营业务成本   3907

  二、商品流通企业消费税的核算

  (一)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纳税环节在零售环节。

  1.一般金银首饰销售业务

  2.以旧换新销售业务

  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按差价换算为收入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金银首饰的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商品一并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包装物收入应缴的消费税与金银首饰本身销售应缴的消费税应一并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2.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包装物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三)自购自用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用于馈赠、赞助的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用于广告的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销售费用”科目;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例6-31]某珠宝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将自产金项链150克奖励优秀职工,成本为15000元,当月同样金项链的零售价格为130元/克。则:

  应纳消费税=130÷(1+17%)×150×5%=833.33(元)

  应纳增值税=130÷(1+17%)×150×17%=2833.33(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19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666.6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3.33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33.33

  贷:应交税费——应缴消费税 833.33

  新会计准则中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的规定赋予企业一定的灵活性,即在不违反准则及其解释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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