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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法一》预习辅导:增值税(24)

|0·2010-11-24 09:22:5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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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

  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

  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证的当天;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应用举例—08多选】根据消费税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加工费应包括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B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由委托方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C对于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D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未提供材料的,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E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都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纳消费税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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