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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P114—P1196)
1、撤回起诉;视为申请撤诉:
(1)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2、缺席判决
(1)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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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暂时停止) |
诉讼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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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
4、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1)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以前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原告部分财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一项临时性措施。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
5、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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