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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行政诉讼法律制度(4)

|0·2010-09-08 09:32:01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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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如果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

  2、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特殊原因,如,法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可抗力。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例题1】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复议后,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则( )。

  A、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AD

  【例题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 )。

  A、确认发明专利权、商标权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B、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案件

  C、经行政复议的案件

  D、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E、有关内部行政行为的案件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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