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税务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行政复议法(13)

|0·2010-08-25 09:26:08浏览0 收藏0

  【例题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 )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

  A、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B、不予审批减免税

  C、不予核准延期申报

  D、不予抵扣税款

  E、不予退还税款

  答案:BDE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税务案件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复议前置的纳税争议只有以下四种情形:(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2)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3)不予抵扣税款;(4)不予退还税款。

  【例题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 )不服,应当依法先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方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不予审批减免税    B、不予抵扣税款

  C、不予退还税款     D、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答案:ABC

  解析:选项ABC属于《规则》第八条第(六)款第1、2、3项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P86)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根据《规则》规定,对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3、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4、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

  5、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6、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的体现。)

  7、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2011注册税务师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2010年注册税务师成绩查询汇总     

    2011年注册会计师辅导优惠套餐  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论坛  环球网校财会之家博客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