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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法二》辅导:土地使用增值税(12)

|0·2010-08-24 09:34:18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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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档

  (六)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3995×40%-6005×5%=1297.75(万元)

  【教材例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开发商品房对外出售,具体情况如下(公司营业税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印花税税率0.5‰(已记入公司“管理费用”中)、企业所得税税率33%)

  1.按转让产权合同取得收入4000万元;

  2.支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800万元;

  3.开发成本费用1500万元;

  4.开发费用25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

  公司计算应缴纳的有关税金如下:

  (1)应缴纳营业税=4000×5%=200(万元)

  (2)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7%=14(万元)

  (3)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00×3%=6(万元)

  (4)应缴纳印花税=4000×0.5‰=2(万元)

  (5)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①扣除项目金额=800+1500+250+222+(800+1500)×20%=3232(万元)

  ②增值额=4000-3232=768(万元)

  ③增值率=768÷3232×100%≈24%

  ④应缴纳土地增值税=768×30%-3232×0=230.4(万元)

  (6)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00-3232-230.4)×33%=177.408(万元)

  要求:

  1.根据上述核算资料,分析公司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是否正确?错在何处?

  2.核定该公司应缴纳的各种税费是多少?

  【答案】分析处理如下:

  1.公司自行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正确,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错误。

  (1)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其开发费用应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而企业按照实际数扣除。

  (2)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的印花税,应记入其“管理费用”账户中,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不再单独扣除。如果转让时印花税未记入其“管理费用”,可做扣除。

  (3)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金额中含有计算土地增值额时的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金额允许作为计算土地增值额时的扣除数,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中没有该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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