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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法二》辅导:土地使用增值税(9)

|0·2010-08-20 09:34:3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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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加扣费用=(1+2)×20%

  2003年 CPA

  【例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体出售了其新建的商品房,与商品房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额和开发成本共计10000万元;该公司没有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息;该项目所在省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按国家规定允许的最高比例执行;该项目转让的有关税金为200万元。计算确认该商品房项目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的金额为( )。

  A.1500万元

  B.2000万元

  C.2500万元

  D.3000万元

  【答案】D

  【答案】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10000×10%+10000×20%=3000(万元)

  小结:

项目

房地产企业

非房地产企业

印花税

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

计入房地产开发税金

扣除项目

加计扣除20%

无加计扣除20%

  (二)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为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三)转让未进行开发的土地使用权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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