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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
一、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和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主体。行政复议机关包括:
1、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
2、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如: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提示: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专门办理行政复议的机构,行政复议机构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职权。
(二)行政复议管辖(P75)。请注意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P85)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例题】对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纳税人( )申请复议。
A、只能向省地方税务局 B、只能向省人民政府
C、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 D、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税务总局
答案:D
(三)转送管辖
转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转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适用转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
2、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如果受转送的复议机关认为对该转送案件确无管辖权,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四)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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