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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法二》辅导:土地使用增值税(3)

|0·2010-08-16 09:56:3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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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体规定

  1、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⑴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征

  ⑵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

  ⑶投资联营企业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⑷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投资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

  2、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免征;建成后转让,征。

  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4、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免征。

  5、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6、出租

  不征

  7、房地产重新评估

  不征

  8、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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