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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税法二》辅导:申报和缴纳(5)

|0·2010-08-12 09:39:2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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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亏损弥补

  1.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3.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五)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企业为个人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或出借资金

  1.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某个人独资企业甲企业的利润为10万元,工资3万元,给子女买车花费20万元,买房首付花费15万元,从本企业借款5万元(年末未归还)。那么其应纳税所得为:10+3+20+15+5-12×0.24=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题】下列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规定的有( )。

  A.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B.个人以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形式开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应分别按每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各自的所得税税额

  C.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D.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以后,在原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可以继续弥补

  【答案】A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以后,在原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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