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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税法二》辅导:申报和缴纳(3)

|0·2010-08-10 10:14:2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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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的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在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节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大纲:

  (一)熟悉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纳税人

  (二)熟悉税率

  (三)掌握查账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四)掌握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掌握税收优惠

  (六)熟悉征收管理

  (七)掌握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及填报方法。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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