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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纳税期限
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以下为特殊情况:
1.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按月计征,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的纳税人,其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考虑其工作的特殊性,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2.对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按次计征。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次月7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当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
了解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
四、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了解)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4.律师事务所雇员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7.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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