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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按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没有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不符合会计上确认收入定义的情况,不作收入处理。税法上视同销售,按同类产品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例题:2005年某企业以自产轮胎对外捐赠,成本7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10%,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为1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9700
贷:库存商品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应交消费税 1000
注意:同时考虑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税法规定:包装物无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
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消费税随产品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消费税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包装物押金的计税规定:
1.一般消费品其押金逾期转收入时,计征消费税。
2.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其押金在收取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例题:2005年某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收取押金1170元,逾期一年未收回包装物,消费税适用税率10%。
收取时:
借:银行存款 1170
贷: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1170
逾期时: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117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
[例6-20]新兴摩托车厂委托江南橡胶厂加工摩托车轮胎500套,新兴摩托车厂提供橡胶5000公斤,单位成本为12元,江南橡胶厂加工一套轮胎耗料10公斤,收取加工费10元,代垫辅料10元。新兴摩托车厂委托加工摩托车轮胎应纳消费税=500×[(10×12+10+10)÷(1-10%)]×10%=7780(元)
应纳增值税=(10+10)×500×17%=1700(元)
新兴摩托车厂收回轮胎后直接对外销售,则相关账务处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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