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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辅导:第五章(10)

|0·2010-08-05 09:08:1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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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P64)

  所谓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涉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

  实践中税务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各种具有惩罚性质的执法措施,但这些执法措施只是税务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类型。其中包括以下方面: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责令限期改正形式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补正、责令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等)

  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可分为:纳税人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妨害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三类。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一般限于上述较大数额的罚款案件,其他如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等不适用听证程序。此外,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不服,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3日内也有权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l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2、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3、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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