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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务代理实务:企业涉税会计核算(9)

|0·2010-08-05 09:05:33浏览0 收藏0

  (三)销售阶段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账务处理

  [例6-12]A企业本月对外销售产品一批,应收取款项1049600元,其中:价款880000元,税金149600元,代垫运输费20000元。则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1049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9600

  银行存款              20000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也要按照正常的销售处理作销售收入。

  [例6-13]A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分配利润,产品的成本为500000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0000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该企业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计算销项税额=800000×17%=136000(元)

  借:应付利润             93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936000

  贷:应付利润             93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

  2.出口货物的账务处理

  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

  3.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

  (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题:某食品厂将自产糕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成本价8000元,不含税售价1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4.带包装销售货物的账务处理

  单独计价包装物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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