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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销售阶段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账务处理
[例6-12]A企业本月对外销售产品一批,应收取款项1049600元,其中:价款880000元,税金149600元,代垫运输费20000元。则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1049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9600
银行存款 20000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也要按照正常的销售处理作销售收入。
[例6-13]A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分配利润,产品的成本为500000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0000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该企业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计算销项税额=800000×17%=136000(元)
借:应付利润 93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936000
贷:应付利润 93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
2.出口货物的账务处理
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
3.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
(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题:某食品厂将自产糕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成本价8000元,不含税售价1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4.带包装销售货物的账务处理
单独计价包装物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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