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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务代理实务:企业涉税会计核算(8)

|0·2010-08-05 09:05:28浏览0 收藏0

 ③收回入库时:

  借:原材料—××段件  6000

  材料成本差异    2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6200

  (5)企业进口货物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6)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例6-7]A企业为一食口加工厂,2002年11月从某家庭农场购入小麦100吨,每吨600元,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收购款总计60000元。则正确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52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8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7)对运输费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例6-8]A企业本月外购原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00元,增值税额为1020元,另外销货方代垫运费200元(转来承运部门开具给A企业的普通发票一张)。A企业开出为期一个月的商业汇票一张,材料已验收入库。则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618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34

  贷:应付票据              7220

  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依7%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注意:对于运费和杂费要分别注明,未分别注明的不予抵扣。

  (8)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账务处理

  按税法规定:凡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要将价税一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合理损耗不需要作任何特殊账务处理与无损失的进货账务处理相同。

  (二)生产阶段

  1.有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进货物或应劳务改变用途的账务处理)

  [例6-10]A企业2006年1月将2005年12月外购的乙材料10吨,转用于企业的在建工程,按企业材料成本计算方法确定,该材料实际成本为52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则A企业正确会计处理为:

  应转出进项税额=52000×17%=8840(元)

  借:在建工程               60840

  贷:原材料                5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840

  2.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的账务处理。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购货物的非正常损失: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适用税率

  (2)取得农产品抵扣凭证的外购货物的非正常损失: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1-扣除率)×扣除率

  (3)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失: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账面价值×在产品、产成品所耗费材料在在产品、产成品中的比重×适用税率

  帐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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