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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使用未完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09新增)
1、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见教材323页)
2、对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
3、对于国家授权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理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
(六)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
(七)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使用统一货币单位计税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
【应用举例—08多选】下列车辆中,纳税人出具有效证明后,即以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有( )。
A进口旧车 B.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
C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 D.行使5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
E.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答案:ABC
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车辆购置税减税免税的具体规定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五).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车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六).长期来华定居老师1辆自用小汽车。
(七).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八)其他
二、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一)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二)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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