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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的设定(P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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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权 |
具体规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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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6+n(n是指上面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即兜底条款的规定。) |
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得再设定,但是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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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6+n - 限制人身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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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6 - 限制人身自由 -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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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国务院规定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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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章 |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上限) |
提示: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6]13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部门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幅度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例题1】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行政处罚。
A、行政拘留
B、暂扣企业营业执照
C、罚款
D、没收违法所得
E、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答案:BCD
解析: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注意区分“暂扣”和“吊销”。
【例题2】根据《行政处罚法》,( )不得设定税务行政罚款处罚。
A、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B、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章
C、财政部税收规章
D、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答案:A
解析:选项BC是部门规章、选项D是地方规章,都可以设定税务行政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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