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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辅导:第五章(3)

|0·2010-07-28 10:12:1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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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P55)

 

创设权

具体规定权

法律

6+nn是指上面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即兜底条款的规定。)

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得再设定,但是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

6+n - 限制人身自由

地方性法规

6 - 限制人身自由 -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国务院规定上限)

地方规章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上限)

  提示: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6]13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部门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幅度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例题1】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行政处罚。

  A、行政拘留

  B、暂扣企业营业执照

  C、罚款

  D、没收违法所得

  E、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答案:BCD

  解析: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注意区分“暂扣”和“吊销”。

  【例题2】根据《行政处罚法》,( )不得设定税务行政罚款处罚。

  A、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B、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章

  C、财政部税收规章

  D、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答案:A

  解析:选项BC是部门规章、选项D是地方规章,都可以设定税务行政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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