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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法二》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2)

|0·2010-07-09 10:46:51浏览0 收藏0

  【教材例题】赵某于2008年10月外出参加营业性演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60000元。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

  【答案】该纳税人一次演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按税法规定应实行加成征税。

  (1)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

  (2)应纳税额=48000×30%-2000=12400(元)

  例:某演员参加某厂厂庆演出,连演两场,每场表演收入30000元。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8000×30%-2000=12400元

  (三)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 ×(1-20%)]÷[1-税率×(1-20%)]

  或=[(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 ×(1-20%)]÷当级换算系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表2-6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换算系数(%

  1

未超过3360元的部分

  20

  0

  无

  2

超过3360元~21000元的部分

  20

  0

  84

  3

超过21000元~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76

  4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68

 

  【解释】

  1.用公式进行不含税收入转换的第一目标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含税收入额。

  即:不含税收入额 应纳税所得额

  2.关于当级换算系数:当级换算系数=[1-税率×(1-20%)]

  [1-20%×(1-20%)]=84

  [1-30%×(1-20%)]=76

  [1-40%×(1-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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