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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税务代理实务》辅导:第二章(6)

|0·2010-07-06 09:26:12浏览0 收藏0

  (四)税收优先的规定

  1.税收与无担保债权的关系:税收优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

  税收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关系: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担保债权的债权人的规定: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2)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3)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是指税务机关找到分立后的任何一方,都应负责缴清全部税款,然后再解决内部的分摊问题。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怠于行使或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受让人知道、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二)检查范围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七、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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