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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法一》辅导:消费税(4)

|0·2010-06-10 13:28:3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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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税率

  一、税率形式

  两种: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原则:

  1.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

  2.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有效地抑制超前消费倾向,调节供求关系。

  3.适应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4.适当考虑消费品的原有负担水平。

  二、消费税税率

  详见教材173页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1.卷烟:定额每标准箱(50000支,250条)150元 比例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含)以上税率为 45% ,50元以下,税率为30%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粮食白酒 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比例税率为 20%

  3.薯类白酒 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 比例税率 为20%

  4.啤酒: 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每吨税额为250元;每吨3000元以下的,每吨税额为220元;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每吨税额为250元

  注意: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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