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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法一》辅导:增值税(8)

|0·2010-06-04 10:30:28浏览0 收藏0

  二、视同销售货物(8种情况)

  (一)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

  (二)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和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倒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统一核算、异地移送)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三)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四)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注意:

  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

  【应用举例】

  1、【单选】下列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是( )

  A某商店为服装厂代销儿童服装

  B某批发部门将外购的部分饮料用于职工福利

  C某企业将外购的水泥用于基建工程

  D某企业将外购的洗衣粉用于个人消费

  答案:A

  2、【多选】下列各项中,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的是( )

  A将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B动力设备的安装

  C销售代销的货物

  D邮政局出售集邮商品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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