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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税《税法二》辅导:应纳税额的计算(11)

|0·2010-06-03 09:30:53浏览0 收藏0

  要求:

  (1)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该个体户自行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错在何处?

  (2)核定并计算该个体户2009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分析处理如下:

  1.该个体工商户自行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不正确。主要错在:

  (1)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扣除额=3×60%=1.8(万元);按收入计算扣除限额=100×5‰=0.5(万元);按规定只能扣除0.5万元。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购买小货车的费用6万元应作固定资产处理,不能直接扣除。本题中可按4年年限折旧(不考虑残值)计算扣除。

  应扣除的折旧费用=6÷4÷12×7=0.875(万元)

  (3)雇员工资可按实际数扣除,但雇主工资每月只能扣除2000元,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雇主工资费用扣除额=0.2×12=2.4(万元)

  (4)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费用按同期银行的利率计算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利息费用扣除限额=10×6.8%=0.68(万元)

  (5)小货车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能扣除。

  小货车损失应扣除额=5.2-3.5=1.7(万元)

  (6)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3万元,应按股息项目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并入营运的应纳税所得税一并计算纳税。

  分回股息应纳个人所得税=3×20%=0.6(万元)

  (7)对边远山区的捐赠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该个体工商户2009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劳动收入100-劳动成本55-劳动税费3.3-业务招待费0.5-折旧费用0.875-(0.12×6×12)-雇主工资费用扣除额2.4-利息费用0.68-1.7=26.905(万元)

  (2)公益、救济捐赠扣除限额=26.905×30%=8.0715(元),实际捐赠金额6万元小于扣除8075万元,可按实际捐赠额6万元扣除。

  (3)2009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6.905-6)×35%-0.675+0.6=7.24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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