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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务代理实务》: 税务管理概述(4)

|0·2010-06-02 09:39:15浏览0 收藏0

  (三)纳税评估的指标

  主要指标分为两类: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

  (四)纳税评估的对象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五)纳税评估的方法

  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1.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包括

  2.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

  3.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的重点内容

  4.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六)评估结果的处理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1.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有

  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

  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2.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3.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

  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4.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迫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5.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人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七)纳税评估的管理

  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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