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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采取法律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二、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一)执行根据
1、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2、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仲裁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决书、调解收;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二)执行组织、执行管辖和执行对象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1、执行组织
执行组织,是指负责执行工作的职能机构,是人民法院内设立的负责执行工作的专门机构。执行机构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等人组成,代表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管辖;执行管辖的确定有下列几种不同的情形:
(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则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3)如果执行的根据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准予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则由作出该裁定书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三)执行救济
1、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09新增)
2、异议之诉
异议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请求法院作出该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的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09新增)
3、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