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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在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有如下特点:
1、简化起诉的方式,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2、简化受理案件的程序,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3、简化传唤方式,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4、简化审判组织,实行独任制;
5、简化开庭审理的程序,无须事前通知、公告,也无须遵循普通程序规定的审理阶段;
6、缩短审结案件的期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月内审结。
三、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二)上诉的提起
提起上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由有权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提起;(2)必须就法律规定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对第一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对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4)必须提交上诉状。
提示: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三)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