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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税《税法二》辅导:应纳税额的计算(7)

|0·2010-06-01 09:48:30浏览0 收藏0

  6.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2008年3月,某单位增效减员与在单位工作了16年的李四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10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0000元,则李四该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1300元,具体计算过程:

  ①计算免征额=2万元×3=6万元

  ②按其工作年限平摊其应税收入,即其工作多少年,就将应税收入看作多少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最后再推回全部应纳税额:

  视同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0000)/12个月-2000]=1333.33元

  ③应纳税=(1333.33×10%-25)×12=108.33×12=1300

  2008 CTA

  例:王先生在甲公司工作了15年,2007年10月与该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84000元。甲公司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为18000元。王先生的补偿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300

  B.475

  C.780

  D.1150

  【答案】C

  【解析】计算个人所得税:(84000-18000×3)÷12=2500(元),以2500-1600=900(元)找税率,适用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1600)×10%-25] ×12=780(元)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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